(2017年4月11日当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更好地发挥代表小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根据大会期间市人大代表的编团,在闭会期间划分为10个镇(办事处)代表小组,本规定适用于大会闭会期间的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第三条 为便于工作统筹,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各镇(办事处)人大主席(联络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镇(办事处)专职人大副主席(联络处副主任)担任,每个小组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小组活动的通知、联络、宣传等服务工作。代表小组的活动由组长或者组长委托的副组长组织。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各项活动。我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尊重代表权利,为代表小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者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五条 各代表小组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本小组实际,制订小组年度活动计划,经代表小组会议通过后实施。
代表小组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4次。代表小组的活动一般应按计划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代表小组要积极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履职活动。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宣传上级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围绕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调研;
(三)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组织代表召开选民或群众代表座谈会,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向选区选民述职,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全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交流开展代表活动及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和经验;
(六)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其所在单位要给予时间保障,不影响其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八条 代表小组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听取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可以实地察看工作情况,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小组在视察中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转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九条 代表小组在视察中,就重要问题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小组活动如果需要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代表小组组长提前5天将约见的内容、时间等报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和联络员的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适时召开代表小组组长座谈会,总结交流全市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和经验。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的活动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从本级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按规定拨付到各代表小组,由代表小组规范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代表小组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将小组活动情况记载在《当阳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登记簿》上,年底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写出书面活动小结,报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