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1日当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市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履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届每人固定联系5名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届期内,每年每人固定联系原选区10名群众。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采取走访、座谈、接待来访、参加代表活动等直接见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寄送文件资料、信函等方式联系代表。还可以邀请联系的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带队的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督办建议等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直接走访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不少于1次,每年参加所属代表小组活动不少于2次。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
(三)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四)听取市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以及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七)了解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方面的情况及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要求。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代表,原则上为所在代表小组的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等基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形成到基层工作必访当地市人大代表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市人大代表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的代表小组和其在市人大常委会所承担的工作统筹确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具体服务联络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具体服务联络工作。
第八条 各镇人大主席团、城区人大工作联络处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好联系市人大代表活动的相关服务工作。市人大代表所在的单位要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好联系市人大代表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联系人大代表提出的需要办理答复的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转有关单位办理,并督办落实。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联系人大代表反映的信访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信访室转办,并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要采取通过向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公布联系电话、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走访座谈、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多种方式直接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代表每年直接走访所联系的群众不少于2次,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每次活动。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
(一)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向人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准备;
(四)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调研视察等做准备;
(五)向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经常性联系人民群众的名单,由市人大代表根据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实际合理确定,报各代表小组登记,各代表小组统一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情况通报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要及时将联系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活动情况在宜昌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平台系统自动统计汇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情况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