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大代表优秀建议的评选办法
(2006年3月31日当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含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建议提出、办理和落实,对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国家机关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鼓励市人大代表提出高质量、有价值的建议,进一步提高承办单位的办理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优秀建议的评选条件:
(一)建议事项必须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二)建议所提内容应当是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
(三)建议应对全市长远规划、宏观决策具有参考价值,办理结果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建议要有情况,有分析,重点突出,要求明确,具有可行性。
第三条 代表优秀建议的评选范围为本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优秀建议一般控制在建议总数的10%以内。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综合评选的原则。
第五条 代表优秀建议由代表小组和承办单位推荐。评选工作由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
第六条 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在评选工作中,广泛听取各人大代表小组和承办单位的意见,并进行汇总,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代表优秀建议由常委会予以表彰。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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