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办法
(1999年3月2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市人大代表按镇、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进行编组,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
第三条 认真督办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认真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 各代表小组每年至少活动两次。每次活动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发文,提出活动的时间,活动的方式及活动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集中时间走访一次代表,征询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建立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每月28日主任、副主任轮流值日接待代表来访。
第七条 常委会应组织代表视察。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时,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系。
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分别转有关机关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八条 常委会坚持一届召开一次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不断提高代表工作水平。
第九条 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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