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9年3月26日当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切实做好法定监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等;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专题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四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建档,根据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签批的意见,分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有关工作委员会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由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报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三十日内,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反馈是否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工作委员会认为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意见不当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发现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的,可以责成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报告结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报送机关处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将审查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年年终应对全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十一条 对违反监督法和本办法规定,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或者不按常委会要求自行纠正并报告结果的,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可以责成有关机关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可以责成有关机关作出书面检查,或者提请常委会依照其他法定监督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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