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 访 工 作 办 法
(1999年3月2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信访的范围:
㈠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㈡对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意见;
㈣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申诉和控告;
㈤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㈥应由本级市人大常委会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处理来信来访采取下列形式:
㈠留存和移送。适用于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和多头呈送的信访件;
㈡转办。适用于一般的信访件;
㈢督办。适用于人大常委会领导有明确办理意见的信访件;
㈣主任会议听取报告。适用于重大的信访件;
㈤人大常委会听取报告。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处理的信访件;
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进行。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处理来信来访程序:
㈠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做好接待、登记;
㈡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和多头呈送的或一般信访件,由信访接待人员及时分流处理;
㈢对重要的信访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管信访的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信访所涉工作范围的领导阅批;
㈣工委直接收到的信访件,由工委送主管领导阅批;
㈤根据领导签署的意见进行处理。需转交“一府两院”办理的,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统一转办。需调查的,由办公室牵头组织调查;
㈥信访工作人员对督办的信访件要及时催办。一般信访件,要求一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信访件,要求三个月内办结;
㈦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信访件,由办公室主任提出;
㈧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信访件,由主任会议提出。
第五条 各镇人大、城区人大工作联络处认真做好本辖区的人大信访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认真办理。
第六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信访部门和镇人大、城区人大工作联络处以及宜昌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的联系,构建人大信访网络体系,相互支持配合。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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