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工作联系办法
(2004年10月26日当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和改进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一府两院”要向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在会议期间应按会议议题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若报告机关的负责人缺席,常委会可以停止审议有关报告。列席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请假或中途退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于常委会闭会后10日内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交市“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并在两个月内以正式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和有关制度应及时印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后3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督,依法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执行中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在执行半年后的适当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如需部分变更预算,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在草拟计划和预、决算时应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
第七条 建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每年召开一次,就全市性的重大事项和各自的主要工作通报情况,交换意见。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对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进行的执法检查、视察,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的述职评议以及对有关机关和部门开展的工作评议,市“一府两院”要认真主动地接受。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办理和整改,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各种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五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和情况答复代表,并同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应及时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转“一府两院”有关机关依法办理,“一府两院”有关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重大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监督建议,提请主任会议审议,有关机关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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