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当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xml:namespace>
根据陈杨林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陈杨林辞去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