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当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
根据詹贤望同志因退休辞去当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接受詹贤望辞去当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其当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